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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48号)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切实规范和加强培训费支出管理,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有关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各类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级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批准后施行(详见“首都体育学院培训申报单”)。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于每年2月底前,将学校年度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章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即:不安排住宿的培训费支出标准上限为270/人天。

第九条  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报告厅、培训中心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作为培训场所。

开展全校性的干部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应依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务求培训实效。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具体程序参照学校会议费报销程序。

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以及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单位转嫁或者摊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财务处。各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434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

 

附件:首都体育学院培训申报单

 

 

 

 

 

 

 

 

 

 

 

 

 

 

附件:

首都体育学院培训申报单

单位名称:                                          单位:元

培训名称:

培训时间:         午—        

培训费标准(元/.天)

 

培训人数(人)

 

培训期(天)

 

场地费

 

讲课费

 

资料费

 

 

 

 

 

 

 

培训费用合计

 

培训申报单位的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意见

(签字)

 

 

 

 

 

 

              

注:培训申报的内容、规模、会期、地点和标准,请严格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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