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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1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外出学习或参加会议,出差人员应填报《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申报单》,并向财务处提供经各级校领导审批后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副书记、副校长出差,《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申报单》须经党委书记、校长(其中一位领导)审批;各部门处级(含副处级)负责人出差,《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申报单》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并加盖公章;一般人员出差,《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申报单》须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公章。违反以上规定,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有关校级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可以按照“相当司局级职务人员”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校级领导在国内乘坐飞机,原则上购买经济舱机票,国际旅程才可购买公务舱机票。处级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分管校领导事先批准方可乘坐单程或双程飞机。对未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校级领导每人每天5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50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下一步财政部将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不能住套间,可一人住一个单间或一个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

下一步财政部将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以及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80元交通费包干之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除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费用应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机构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宿费、机票等必须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三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三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机构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2008年4月22发布的首体院字200847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于201434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首都体育学院差旅费申报单

 

 

 

 

 

 

 

 

 

 

 

 

 

 

 

首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4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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