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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门诊费用申报须知

一、申报范围:

1、在本市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2、在本市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3、在外埠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医疗费用。

二、申报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 收费票据;

(2) 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3) 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4)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分娩当次的诊断)

(5)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6)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

(7)提示:因引产等情况申报产前检查费用时,还未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单的,报销时可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1)收费票据;

(2)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仅限收费票据上未打印费用明细或打印不全的提供)

(3)处方底方;(仅限有药费的提供)

(4)《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手术当次的诊断)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均可)。 提示:计划生育手术不包括:稽留流产、自然流产、不全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刮宫术。

提交材料地点:科研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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